一、重婚罪的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重婚行為嚴重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有配偶的人和沒有配偶的人。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能是喜新厭舊、貪圖享樂、封建思想作祟等。
- 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這是民法典規定的原則,也是社會倫理道德的基本要求。
- 客觀要件
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這里的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三、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 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 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
- 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四、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 2024 年度,我國對重婚罪的定義及認定標準保持不變。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犯罪行為人需存在重婚行為,具體來說就是指在已有合法婚姻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締結新的婚姻關系,或者明明已知對方已有婚姻關系還與其結婚。
- 實際生活中常見的重婚情形主要包括三種:前一段婚姻經合法登記,后一段婚姻為事實婚姻(即雖未登記,但已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被社會公眾視為夫妻);前一段婚姻為事實婚姻,后一段婚姻為法律婚姻;前一段婚姻為事實婚姻,后一段婚姻亦為事實婚姻。
五、如何收集重婚罪的證據
- 書證方面,比如:保證書、情書,同居房屋的購房合同、產權證、租賃合同等。
- 物證方面,比如:照片、禮物等。
- 視聽資料方面,比如,錄像帶,電話(包括手機)通話記錄,手機錄音、短信,MP3 錄音,錄音筆錄音等。
- 證人證言方面,能夠了解重婚事實的知情人范圍主要是當事人的親朋好友、雙方同事、鄰居之間。
-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自己對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六、重婚罪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 258 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